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37号 原告俞传华。 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治理效劳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城新茂路新茂轻纺城置业楼。 法定代表人陈钦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传华诉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治理效劳有限公司屋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传华接到本院的缴纳受理费后,未在指活期限内缴纳相应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审讯员 钱利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