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州执字第00414号 周良义: 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 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帐户:20801201503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经办人:吕治富书记员:姜涛 联系电话:0558-25522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