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市民初字第2561号 原告王红武,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春,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绪庆,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武与被告杨绪庆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武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王红武在本案诉讼时期,向本院央求撤诉,是在法律答应的范畴内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红武累赘。 审 判 员 范晓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