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104号 原告烟台永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宋永奇,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涛,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柘公路668号3疃56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永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亿机械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进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经审查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永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5860元,由原告烟台永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累赘。 审 判 长 郭淑芝 人民陪审员 李节远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