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郑州金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富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胜利,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双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荥阳市挂面机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荥阳市挂面机制造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金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金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金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