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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钦诉烟台新锦康食品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307号 原告王文钦。 委托代理人闫雅楠,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群程,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新锦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307号

原告王文钦。

委托代理人闫雅楠,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群程,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新锦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钦诉被告烟台新锦康食品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王文钦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王文钦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钦累赘。

代理 审 判员 杨悦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代) 于 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