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鲍宗恩与朱龙贵、王新平官方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虞执字第00124号 央求执行人鲍宗恩。 被执行人朱龙贵。 被执行人王新平。 鲍宗恩与朱龙贵、王新平官方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虞执字第00124号

央求执行人鲍宗恩。

执行人朱龙贵。

被执行人新平

鲍宗恩与朱龙贵、新平官方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依该裁判:一、朱龙贵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借鲍宗恩借款50万元;二、王新平对朱龙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0元、布告费600元,算计9480元,由朱龙贵、王新平累赘。因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问,未查到被执行人朱龙贵、王新平可供执行的银行贷款;向房管部门查问,未查到被执行人朱龙贵、王新平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尚未执行到位509480元。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明白示意被执行人无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向本院央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说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在本次执行顺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考查,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并央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陶建清

审讯员  邓雪芳

审讯员  罗 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