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泾法执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马桂萍,女,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马志荣,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申请执行人马桂萍与被执行人马志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损失4320.1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志荣无经济收入,经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对这一事实也予以认可并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泾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禹万金 审判员 易建刚 审判员 赵志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