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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奔流远程汽车信息效劳有限公司与袁绍龙效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商初字第466号 原告:烟台奔流远程汽车信息效劳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盖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吉玉,烟台奔流远程汽车信息效劳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袁绍龙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商初字第466号

原告:烟台奔流远程汽车信息效劳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盖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吉玉,烟台奔流远程汽车信息效劳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袁绍龙。

原告烟台奔流远程汽车信息效劳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绍龙效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讯员郭淑芝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烟台奔流远程汽车信息效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吉玉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袁绍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6日,被告登陆原告网站注册会员,加入原告组织的ARS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试用流动,并在网上经过划“√”的模式,双方签订了ARS车主效劳协定。2014年11月13日,被告到原告ARS青岛效劳核心(原告在青岛设立的办事处),ARS青岛效劳核心的任务人员当场为被告一切的车牌号码为鲁B×××××的起亚赛拉图牌轿车装置并激活了一套全新的ARS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并与原告签订了ARS产品试用协定,该协定第三条规则:被告签署此协定后,示意对ARS车主效劳协定认可。

被告免费试用ARS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2个周后,于2014年12月4日经过网银支付给原告480元,获得ARS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3年的利用权。

根据ARS车主效劳协定的规则:被告保障至少在网利用3年,在此时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ARS-Ⅲ退换及拆卸,并保障一直处于反常运转形状,为保障效劳疏通,任何时分预存效劳费、通信费区分不得低于50元,协定签署后,应当严厉遵守和实行,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解除、终止或拒绝实行,守约方须支付产品价值(1620元)50%的守约金,若因被告未遵守上述承诺,原告中止效劳回收产品,属于被告守约。

2015年4月14日,被告会员卡内余额为46.87元,低于协定中商定的通信费不得低于50元,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充值,但被告至今未充值,截至2015年6月15日,被告的会员卡内余额仅为8.87元,造成守约,申请法院裁决:一、被告继续实行与原告签署的ARS车主效劳协定;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守约金810元。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ARS产品试用协定书1份。2、ARS车主效劳协定1份。3、订单信息1份。4、银联支付凭证1份。

被告未问难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被告登陆原告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加入原告组织的ARS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试用流动,并在网上经过划“√”的模式,确认赞同并遵守原告拟定的ARS车主效劳协定。该效劳协定规则,为推进青岛市“智能城市”树立,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乙方(原告)与相干部门一同,在青岛展开“ARS车联网终端十选一,免费送”流动,为保护双方非法权力,达成如下协定,独特遵守。第一条规则,流动内容:奔流远程将经过地下征集的模式面向青岛合乎要求的车主(甲方)免费赠送价值1620元的ARS-Ⅲ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利用权3年。流动价钱:2014年8月1日末尾,车主只有支付480元,即可获赠价值1620元的ARS-Ⅲ3G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3年的利用权,包含预存通信费160元(限一年内用完)、预存效劳费160元(限一年内用完)、装置费160元。效劳费、通信费收费标准详见表一。第三条第1款规则,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甲方作出以下承诺,其中第1项为:保障至少在网利用三年,在此时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ARS产品退还及拆卸,并保障一直处于反常运转形状;第5项为:为保障效劳疏通,任何时分预存效劳费、通信费区分不低于50元。第六条规则,协定签署后,应当严厉遵守和实行,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解除、终止或拒绝实行,守约方需支付产品价值1620元50%的守约金,若因甲方未遵守第三条中的承诺,乙方中止效劳回收产品,属于甲方守约。第八条规则,本协定有效期3年,在双方网上签订协定并由甲方支付全额费用后正式生效,详细日期以ARS官网(http://)为准。其余未尽事宜,由双方对等协商处置,并以补充协定方式停止补充,协商不成可能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定附表一中规则了ARS效劳费通信费收费标准,其中通信套餐为19元/月。

2014年11月13日,原告为被告一切的车牌号码为鲁B×××××的起亚赛拉图牌轿车装置并激活了一套全新的ARS智能车联网终端产品,并与原告签订了ARS产品试用协定,商定原告授权被告试用ARS产品,试用期2个周,被告签署此协定后,示意对ARS车主效劳协定也已认可,试用期完结后,被告可抉择保管该试用机,网上交付480元,获得ARS产品3年利用权。2014年12月4日,被告支付给原告480元。

2015年4月14日,被告会员卡内余额为46.87元,截至6月15日,被告的会员卡内余额为8.87元。

以上理想,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以为:被告登陆原告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确认赞同遵守原告拟定的ARS车主效劳协定,在与原告签署的ARS产品试用协定中被告亦标明其认可该ARS车主效劳协定,且在试用期完结后又向原告预付了包含ARS车主效劳协定商定的预存ARS效劳费、通信费在内的480元费用,故原、被告双方已经建设了以上述ARS车主效劳协定为内容的效劳合同关系,该ARS车主效劳协定对方具备法律解放力,双方理当属恪守。根据协定规则,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ARS产品3年的利用权,则有工作按协定规则预交效劳费和通信费,并保障其预存的效劳费和通信费余额区分不低于50元。但自2015年4月起至今,被告的通信费账户余额低于50元,造成守约,应承担守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实行涉案ARS车主效劳协定,并要求其按合同商定承担的守约金金额为ARS产品价值1620元的50%即81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反对。

综上,原告的诉讼申请,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反对。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应列席裁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袁绍龙继续实行与原告烟台奔流远程汽车信息效劳有限公司签署的ARS车主效劳协定。

二、被告袁绍龙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奔流远程汽车信息效劳有限公司守约金810元。

被告袁绍龙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袁绍龙累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