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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娜、何海峰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28号 原告余娜,经商。 被告何海峰,经商。 第三人楼超然,经商。 第三人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超然。 本院在审理余娜与何海峰、楼超然、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28号

原告余娜,经商。

被告何海峰,经商。

第三人楼超然,经商。

第三人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超然。

本院在审理余娜与何海峰、楼超然、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余娜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审讯长  蒋晓东

审讯员  叶迪龙

审讯员  徐翠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