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28号 原告余娜,经商。 被告何海峰,经商。 第三人楼超然,经商。 第三人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超然。 本院在审理余娜与何海峰、楼超然、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余娜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审讯长 蒋晓东 审讯员 叶迪龙 审讯员 徐翠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