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828号 原告:法某某 被告: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法某某与被告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法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由原告法某某负担72.25元,被告凡某某负担72.25元。 代理审判员 丁玉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雯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