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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世峰与郑素美、张大庆等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市商初字第2050号 原告颜世峰,男,1979年7月28日出世,汉族,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振霞,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素美,女,1968年7月12日出世,汉族,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1)市商初字第2050号

原告颜世峰,男,1979年7月28日出世,汉族,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振霞,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素美,女,1968年7月12日出世,汉族,如今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被告张大庆,男,1968年3月20日出世,汉族,如今山东省监狱服刑。

被告杜菊,女,1984年11月11日出世,汉族,济南贝田服饰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以上三被告独特委托代理人李培学,男,1970年6月5日出世,汉族,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任务人员,住济南市。

原告颜世峰与被告郑素美、张大庆、杜菊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颜世峰的委托代理人李振霞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郑素美、张大庆、杜菊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世峰诉称,原告颜世峰与被告郑素美、张大庆系冤家关系,被告郑素美与被告张大庆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7日至2011年6月21日时期,被告郑素美以运营急需资金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95万元,双方在借条中对借款金额及还款日期停止了商定,还商定逾期利息按日息0.3%支付。同时,被告杜菊作为担保人承诺与被告郑素美独特承担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郑素美作为借款人未归还原告任何款项,被告张大庆对该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发生的独特债务也未停止清偿,被告杜菊也未实行其应承担的保障担保工作。原告以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造成了重大守约,现原告为保护自己的非法权力,特具状起诉,申请依法令:1、被告郑素美、张大庆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5万元;2、被告郑素美、张大庆支付原告截止到2011年12月17日的逾期借款利息441597元以及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以39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3、被告杜菊对上述第1、2项诉讼申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顾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素美、张大庆、杜菊未问难。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郑素美与被告张大庆系夫妻关系,被告杜菊系被告郑素美弟媳。原告颜世峰在从事汽车存款担保时期经冤家引见与被告郑素美、张大庆相识。自2010年4月末尾被告郑素美、张大庆以做生意需求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按月息5分收取利息,部分借款偿还给被告时提早扣除了利息,款项借出后二被告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后经双方协商构成借条4张,内容区分为,1、“借条本人郑素美,今借颜世峰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正(¥1500000.00)借期2个月。如到期未还清借款,担保人杜菊与本人独特承担此笔借款的本息及由此发生的相干费用的还款责任,逾期利息按日息0.3%支付。如有纠纷、争议,由各方协商处置,协商不成提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置。借款人(签章):郑素美张大庆借条2记录的借款金额为壹佰肆拾伍万元正,借款日期:2011.5.20还款日期2011.7.20;借条3记录的借款金额为伍拾万元正,借款日期为2011.5.26日还款日期:2011.7.26日;借条4记录的借款金额伍拾万元正,借款日期:2011年6月21日还款日期为2011年7月21日,借款人处仅有郑素美个体签名。其余内容与借条1的内容基本分歧。原告陈述因个体资金弛缓,思考到起诉的费用,所以同时让被告打了借款时间不同的四张借条,借条中张大庆的签名系郑素美代签,然而与郑素美、张大庆同共商量的,担保人杜菊也在场,借条中记录的款项为借款本金。

对于借款的实践实行情况。自2010年4月13日始原告颜世峰从其卡号为6222621040001830628交通银行卡中转入郑素美6222601040000006653交通银行卡中借款11笔,算计金额3082600元。其中2010年4月13日转入287500元、4月14日转入20万元、4月20日转入393400元、5月6日转入84200元、5月11日转入285000元、5月17日转入29万元、6月5日转入455000元、8月5日转入30万元、8月19日转入20万元、8月25日转入10万元、11月2日转入487500元。自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原告颜世峰经过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成公司)账户转入被告郑素美、张大庆账户借款8笔,算计金额147万元。其中2010年6月21日转入被告郑素美农业银行卡中20万元、6月25日转入张大庆招商银行卡中275000元、7月5日转入郑素美农行账户中95000元、7月9日转入被告郑素美乡村协作社的账户中10万元、8月16日转入张大庆的济南贝田工贸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账户中10万元、9月7日转入张大庆工商银行账户中10万元、10月8日转入张大庆工商银行账户中10万元、10月20日转入郑素美农业银行账户中50万元。2010年9月14日原告经过润成公司账户转入马业进招商银行6226095310032425账户中195670元,原告陈述马业进与其是冤家关系,借条是郑素美给马业进出具的。2011年2月1日原告颜世峰经过其卡号为6228480253244209511农业银行卡向被告郑素美农业银行账户中转入237500元、2月12日转入郑素美农业银行账户中10万元、3月11日转入张大庆农业银行账户中487500元、6月2日转入张大庆农业银行账户中99200元、6月20日转入张大庆农业银行账户中10万元、6月21日转入张大庆农业银行账户中40万元、2011年2月12日转入张大庆工商银行账户中197500元、10月18日转入张大庆工商银行账户中49万元、算计2111700元。原告颜世峰实践向被告郑素美、张大庆偿还款项6664300元,向马业进账户转入195670元。

原告颜世峰陈述被告郑素美、张大庆区分于2010年4月29日还本金50万、5月26日还本金10万、8月18日还本金40万、8月31日还本金5万、9月1日还本金457000元、9月27日还本金25万、10月20日还本金416000元、11月30日还本金50万、2011年6月9日还本金10万元;以济南市商铺的利用权抵顶借款本金566800元,该商铺利用权已更名至原告颜世峰名下;以车辆折抵3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归还了马业进名下的借款,20万元抵了借款本金,二被告合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39800元。2010年4月20日被告郑素美、张大庆归还借款利息6600元、4月29日还息15800元、5月11日还息1280元、5月20日还息25000元、6月4日还息25000元、6月5日还息25000元、6月25日还息25000元、6月28日还息25000元、7月14日还息25000元、7月16日还息5000元、7月28日还息75000元、8月6日还息3万、8月16日还息35350元、8月25日还息15000元、9月7日还息25000元、9月15日还息7000元、11月2日还息12500元、11月17日还息6万、11月24日还息6万、11月25日还息12500元、12月23日还息55000元、2011年1月7日还息55000元、1月17日还息6万、1月24日还息7万、2月1日还息12500元、2月12日还息2500元、3月11日还息12500元、3月23日还息9万、4月19日还息3万、5月9日还息10万、5月12日还息9300元、6月2日还息800元、6月9日还息2000元、2011年7月12日还息3万、7月15日还息1520元、7月19日还息98000元、8月1日还息5万、8月11日还息5万、8月23日还息10万、9月22日还息5万、9月26日还息5万、10月25日还息5万,合计归还利息1490150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