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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宝、董雨与李跃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商初字第237号 原告周生宝,男,1975年8月27日出世,汉族。 原告董雨,男,1977年2月7日出世,汉族。 被告李跃锋,男,1965年9月9日出世,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宝、董雨与被告李跃锋追偿权纠纷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商初字第237号

原告周生宝,男,1975年8月27日出世,汉族。

原告董雨,男,1977年2月7日出世,汉族。

被告李跃锋,男,1965年9月9日出世,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宝董雨与被告李跃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生宝、董雨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本案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周生宝、董雨独特累赘。

审讯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