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行执字第14-1号 央求执行人张俊生与被执行人刘家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14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央求执行。在执行中,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终结本次执行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执字第14号案件本次执行顺序。 二、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财富时,随时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