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俊生与刘家禄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行执字第14-1号 央求执行人张俊生。 被执行人刘家禄。 央求执行人张俊生与被执行人刘家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14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于2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行执字第14-1号

央求执行张俊生。

执行刘家禄。

央求执行人张俊生与被执行人刘家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14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央求执行。在执行中,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终结本次执行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执字第14号案件本次执行顺序。

二、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财富时,随时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