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庐执字第00890号 央求执行人:张潮,男,1976年1月27日出世,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张华,男,1974年5月19日出世,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张潮与张华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人向本院央求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818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顺序的情景隐没后,央求执行人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张四清 审 判 员 高 鹏 审 判 员 张婷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