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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民与吴新超、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1522号 原告:李利民,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4日。 被告:吴新超,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8日。 被告:何琴,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民诉被告吴新超、何琴民间借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1522号

原告:李利民,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4日。

被告:吴新超,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8日。

被告:何琴,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民诉被告吴新超、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利民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正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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