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庐执字第01539号 央求执行人:张小飞,男,1982年11月17日出世,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自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春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小飞与中国石油自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休息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实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362号民事裁决书确定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石油自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在银行的贷款34394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求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央求;实行工作后可能央求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员 张婷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