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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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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贵与王乾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王乾坤,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卢冬梅,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文平,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

被告王乾坤,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卢冬梅,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文平,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令贵与被告王乾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令贵的委托代理人龙秀华、吴曦,被告王乾坤、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文平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曾令贵诉称,2014年11月18日18时25分,被告王乾坤驾驶渝C3V3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12国道从北环路往马家沟方向行驶至国道212合川区客运中心公交车站路段时,因忽视观察,与行人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乾坤负主责,原告负次责。原告受伤后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62天后出院。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经多次协商未果。特起诉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7,052元、护理费8,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8元、交通费333元、尿不湿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2,89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乾坤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从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王乾坤垫付了医疗费18,208.21元,原告的尿不湿费用认可200元,其他同意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的辩解意见,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永川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且在保险期内。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原告只能按一人护理,且护理费的请求过高,尿不湿费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其损伤没有达到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不应主张,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18时25分,被告王乾坤驾驶其所有的渝C3V3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12国道从北环路往马家沟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212重庆市合川区客运中心公交车站路段时,因忽视观察,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即本案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日,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乾坤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重庆市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62天,诊断为1、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2、左侧额顶部骨折;3、左侧额顶部头皮下血肿;4、左侧额顶部软组织挫裂伤;5、全身多处软组织伤;6、骨质疏松;7、慢支炎肺气肿。原告产生医疗费34,308.21元,其中被告王乾坤垫付18,208.21元、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垫付10,000元。原告出院后在合川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952元。2015年5月21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

另查明,被告王乾坤驾驶的渝C3V3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