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乾坤,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卢冬梅,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文平,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令贵与被告王乾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令贵的委托代理人龙秀华、吴曦,被告王乾坤、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文平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曾令贵诉称,2014年11月18日18时25分,被告王乾坤驾驶渝C3V3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12国道从北环路往马家沟方向行驶至国道212合川区客运中心公交车站路段时,因忽视观察,与行人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乾坤负主责,原告负次责。原告受伤后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62天后出院。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经多次协商未果。特起诉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7,052元、护理费8,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8元、交通费333元、尿不湿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2,89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乾坤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从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王乾坤垫付了医疗费18,208.21元,原告的尿不湿费用认可200元,其他同意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的辩解意见,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永川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且在保险期内。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原告只能按一人护理,且护理费的请求过高,尿不湿费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其损伤没有达到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不应主张,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18时25分,被告王乾坤驾驶其所有的渝C3V3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12国道从北环路往马家沟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212重庆市合川区客运中心公交车站路段时,因忽视观察,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即本案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日,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乾坤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重庆市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62天,诊断为1、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2、左侧额顶部骨折;3、左侧额顶部头皮下血肿;4、左侧额顶部软组织挫裂伤;5、全身多处软组织伤;6、骨质疏松;7、慢支炎肺气肿。原告产生医疗费34,308.21元,其中被告王乾坤垫付18,208.21元、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垫付10,000元。原告出院后在合川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952元。2015年5月21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 另查明,被告王乾坤驾驶的渝C3V3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