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辛执字第00345号 央求执行人苏州市依朋衬布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工业园二区。 法定代表人郎雪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品球,常熟市尚湖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执行人徐永金。 苏州市依朋衬布织造有限公司与徐永金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59号民事裁决已发作法律效能,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徐永金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央求执行人苏州市依朋衬布织造有限公司货款4269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元,由徐永金累赘。因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双方于2015年10月16日达成和解协定:一、被执行人徐永金应支付央求执行人苏州市依朋衬布织造有限公司货款及诉讼费等合计4313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徐永金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央求执行人1万元,区分于2015年11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每月10日前各支付央求执行人1万元,余款3130元央求执行人被迫坚持(以下款项均由被执行人间接汇入央求执行人代理人庄品球农业银行账户:6228450400066329614)。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实行上述付款工作,央求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向法院央求复原执行。三、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累赘。因为该和解协定的实行期限较长,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终结本次执行顺序。 上述理想,有说话笔录、和解协定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央求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被迫达成执行和解协定,其意思示意切实且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因实行期限较长,央求执行人央求终结本次执行顺序,故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依照双方商定实行付款工作,如逾期实行,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59民事裁决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过铁军 审 判 员 甘国露 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