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民初字第00862号 原告杜恒荣。 被告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 法定代表人周中良。 原告杜恒荣诉被告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艳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杜恒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恒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杜恒荣负担。 审判员 翟艳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