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39号 央求人李廷。 被央求人孔浩杰。 被央求人曹爱科。 央求人李廷因诉前财富顾全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富顾全央求,要求查封被央求人曹爱科名下一切的位于××产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布局用途:厂房,建筑面积:432.37平方米)厂房及位于××跨)[土地证号:烟国用(2012)第50061号,地类(用途):工业用地,利用权面积:229.34平方米]土地。央求人已向本院提供烟台瑞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为,央求人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央求人曹爱科名下一切的位于××产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布局用途:厂房,建筑面积:432.37平方米)厂房。 二、查封被央求人曹爱科名下一切的位于××跨)[土地证号:烟国用(2012)第50061号,地类(用途):工业用地,利用权面积:229.34平方米]土地。 央求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富顾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能向本院央求复议一次。复议时期不中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