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04号 原告宋某某,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代理人罗友常,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