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171号 央求执行人马福全,男,回族,农民,住泾源县。 被执行人刘成,男,回族,农民,住泾源县。 央求执行人马福全与被执行人兰金龙、刘成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泾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停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兰金龙、刘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即支付央求执行人苗木款2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兰金龙在泾源县荣盛路信誉社有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兰金龙在泾源县荣盛路信誉社账号贷款20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