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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冰星与韦文才、韦海波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329号 原告:韦冰星,男,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韦文才,男,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韦海波,男,住广西柳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冰星与被告韦文才、韦海波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329号

原告:韦冰星,男,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韦文才,男,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韦海波,男,住广西柳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冰星与被告韦文才、韦海波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冰星以本人并未到法院起诉韦文才、韦海波,且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韦冰星本人所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韦冰星的撤诉央求,不侵害他人利益,亦不违犯国度无关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冰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冰星累赘。

审 判 长  覃燕俊

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

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