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329号 原告:韦冰星,男,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韦文才,男,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韦海波,男,住广西柳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冰星与被告韦文才、韦海波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冰星以本人并未到法院起诉韦文才、韦海波,且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韦冰星本人所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韦冰星的撤诉央求,不侵害他人利益,亦不违犯国度无关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冰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冰星累赘。 审 判 长 覃燕俊 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 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