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60号 原告徐志刚 原告徐文才 法定代表人谢友武,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刚、徐文才诉被告张承高速中铁十一局1标段名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原告徐志刚、徐文才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徐志刚、徐文才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法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志刚、徐文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讯员 :李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