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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刚、徐文才与张承高速中铁十一局1标段名目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60号 原告徐志刚 原告徐文才 被告张承高速中铁十一局1标段名目部 法定代表人谢友武,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刚、徐文才诉被告张承高速中铁十一局1标段名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60号

原告徐志刚

原告徐文才

被告张承高速中铁一局1标段名目部

法定代表人谢友武,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刚、徐文才诉被告张承高速中铁一局1标段名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原告徐志刚、徐文才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徐志刚、徐文才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法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志刚、徐文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讯员  :李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