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象民一初字606号 原告:徐家昌。 原告:陈紫玉。 被告:徐松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家昌、陈紫玉与被告徐松梅屋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家昌、陈紫玉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奖励,没有违犯无关法律的规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家昌、陈紫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50元,退回原告50元。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 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 二〇逐一年六月三日 代书 记员 戴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