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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昌、陈紫玉等与徐松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象民一初字606号 原告:徐家昌。 原告:陈紫玉。 被告:徐松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家昌、陈紫玉与被告徐松梅屋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家昌、陈紫玉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1)象民一初字606号

原告:徐家昌。

原告:陈紫玉。

被告:徐松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家昌、陈紫玉与被告徐松梅屋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家昌、陈紫玉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奖励,没有违犯无关法律的规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家昌、陈紫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50元,退回原告50元。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

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

二〇逐一年六月三日

代书 记员  戴 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