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415号 原告黄云斌。 委托代理人李忠臻,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倩,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志军。 被告广西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 法定代表人孔仕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斌诉被告郑志军、广西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央求撤回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外行使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云斌撤回对被告郑志军、广西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给原告黄云斌。 审讯员 徐祖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