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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楚源玻璃有限公司与邓水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横法执字第526-1号 央求执行人广西楚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鹏。 委托代理人熊世杰。 被执行人邓水球。 央求执行人广西楚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水球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申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4)横法字第526-1号

央求执行人广西楚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鹏。

委托代理人熊世杰。

被执行人邓水球。

央求执行人广西楚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水球交易合同纠纷一案,央求执行人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出借货款34545元,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央求,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查明,本院无奈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无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情况或线索。

本院以为,根据央求执行人的央求,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也无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情况或线索。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原不具有执行条件的财富现已具有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完成的债权向本院央求从新立案,复原对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央求从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央求书和提供财富线索或其余具有执行条件的证实。

对尚在查封、冻结时期的被执行人财富,查封、冻结时期届满后,央求执行人需求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时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央求,逾期不提出央求的,由央求执行人承担相应财富损失的危险或其余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唐红莲

审讯员  谢中力

审讯员  农居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慧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实用于下列范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采纳起诉;(四)财富顾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许不准许撤诉;(六)进行或许终结诉讼;(七)补正裁决书中的笔误;(八)进行或许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判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迫执行效能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余需求裁定处置的事项。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央求人撤销央求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工作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哺养费案件的权益人死亡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