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412号 原告唐乙顺。 被告防城港市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龙山路冷冻厂内。 法定代表人魏林真。 本院受理原告唐乙顺诉被告防城港市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乙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无关法律规则,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乙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唐乙顺累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