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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1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二层A2016房间。 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1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二层A2016房间。

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海恩,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46楼06室。

法定代表人PARKJOOYOUNG,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网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大风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2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豆网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青、申海恩,步升大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步升大风公司原审诉称:步升大风公司发现豆网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豆瓣网(网址为和)上提供了许巍演唱的《在路上》专辑中12首歌曲《晴朗》、《彩虹》、《你》、《像风一样自由》、《那里》、《丁香》、《纯粹》、《自由自在》、《幻觉》、《执着》、《青鸟》、《两天》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权者权归我公司所有,豆网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我公司许可,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豆网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6000元及合理费用5300元。

被上诉人豆网科技公司原审辩称:第一,即使步升大风公司在涉案作品发行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但鉴于作品发行时间远早于本案证据保全时间,亦无法确定其权利是否到期;第二,我公司与步升大风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金牌大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无主观上的恶意,步升大风公司主张的高额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远高出行业行情,无任何法律依据。第三,步升大风公司在证据保全公证中采用“嗅探插件”对相关歌曲进行了下载,而我公司豆瓣FM栏目仅能提供音乐在线播放服务并不提供音乐下载服务,上述插件所下载的作品来源不是豆瓣网,无证据证明我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了在线播放,该公证因过程违法而无效。第四,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的作品权利光盘ISRC码和条形码与其证据保全的我公司网站页面的涉案专辑信息不一致,步升大风公司无权就相关音乐作品主张权利。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步升大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