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洋,站长。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房地产治理所白蚁防治站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本院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停书所确定的工作,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进程中,因央求执行人永福县房地产治理所白蚁防治站与被执行人王丽琴达成继续承租的协定,央求执行人撤销强迫执行的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停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