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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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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白蚁防治中心与刘某民第三人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4)城民二初字第749号 原告:海南白蚁防治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安,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畅,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煌,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

(2014)城民二初字第749号

原告:海南白蚁防治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安,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畅,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煌,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嘉桢,该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白蚁防治中心(以下简称白蚁中心)诉被告刘某民,第三人三亚椰风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风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白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畅,被告刘某民的委托代理人纪煌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椰风公司经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蚁中心诉称:椰风公司系由原告于2003年12月10日发起并全额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本系椰风公司的控股股东,李安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当时的《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2名以上的股东。椰风公司设立时,被告在李安成立的三亚白蚁防治中心[现更名为三亚椰林白蚁防治中心(以下简称椰林中心)]工作,并担任副董事长一职。李安基于被告系其老乡、私交甚好,让其做挂名股东,并明确第三人股权结构为原告持有95%的股权,被告挂名持有5%的股权。后来,被告在受托办理椰风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利用掌握公章之便利,擅自将股权结构在相关文件表格中变更为原告51%、被告49%。登记完成后,李安才发现此事,被告为此当面向李安认错并承诺随时可以将49%的股权无条件返还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2005年12月25日,被告根据李安的指示,无偿将其10%的股权变更到麦某的名下。2007年,椰风公司为了引进资金开发建设其名下的“三亚妈祖文化生态园”项目,经他人介绍与北京奥泊莱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泊莱尔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该司要求持有椰风公司70%的股权。故被告再次根据李安的指示,2007年12月分别将9%的股权和30%的股权无偿转让到奥泊莱尔公司和椰林中心的名下。2012年2月9日,被告通过民事诉讼将其转让给奥泊莱尔公司的9%的股权收回,且该判决[(2012)城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鉴于该股权的真正权利人系原告,故原告已于2012年9月20日向被告发出《责令刘某民立即返还股权的催促函》函告被告将此9%的股权无条件、无偿返还给原告。但是,被告收到催促函后,拒不返还9%的股权,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其持有的第三人椰风公司9%的股权无偿返还给原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