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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通闹事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阳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农民。因涉嫌交通闹事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月23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阳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农民。因涉嫌交通闹事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月23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管所。

辩护人谢新学,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交通闹事罪,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于2012年8月7日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素蓉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谢新学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23日18时30分,被告人潘某驾驶桂C×××××重型自卸货车由阳朔县阳朔镇矮山村往阳朔县城龙脊隧道方向右转弯至阳朔县城60米大道(龙脊隧道)红绿灯处非机动车道内,右前轮碰撞从矮山往县城凤鸣圆盘方向直行由被害人周某驾驶的绿驹牌电动车,形成被害人周某当场死亡及电动车受损的路线交通事变。经阳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右转弯及未按操作规范平安驾驶是形成事变的间接缘由,承担事变的全副责任,被害人周某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潘某自动到阳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照实供述上述理想;桂C×××××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桂林泓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系该公司雇请的司机;事变发作后,该公司支付被害人家眷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上述理想,被告人潘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通过、路线交通事变案件登记表、路线交通事变现场图及交通事变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尸体测验报告、死亡证实、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侵害抵偿调停书、抵偿凭证、收条、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实,路线交通事变车辆技术测验报告,血酒精浓度检测报告,交通事变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潘某违犯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形成一人死亡的严重路线交通事变,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造成交通闹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罚。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被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犯罪理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则,是自首,可从轻处分。被告人潘某抵偿了被害人家眷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交通闹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