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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福与何章校合伙协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福 被执行人:何章校 申请执行人李小福与被执行人何章校合伙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福

执行人:何章校

申请执行人李小福与被执行人何章校合伙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