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福 被执行人:何章校 申请执行人李小福与被执行人何章校合伙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