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宝永诉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庆民初字第1271号 原告李宝永,男,18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张圣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永诉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务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庆民初字第1271号

原告李宝永,男,18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张圣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永诉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开发建设的庆云县三和社区1-5号楼的10套楼房或工程款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庆云县三和社区1-5号楼的工程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该数额以内的工程款不得向被告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纪晓婷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