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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世波与黄洪吉、闭梦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宾民一初字第1672号 原告陆世波。 委托代理人陆锡荣。 被告黄洪吉。 被告闭梦英。 原告陆世波与被告黄洪吉、闭梦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莫伟康实用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宾民一初字第1672号

原告陆世波。

委托代理人陆锡荣。

被告黄洪吉。

被告闭梦英。

原告陆世波与被告黄洪吉、闭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莫伟康实用繁难顺序,于同年8月25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陆世波的委托代理人陆锡荣、被告黄洪吉、闭梦英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世波诉称,2014年2月份,被告黄洪吉、闭梦英重建黎塘龙城宾馆,原告应邀到被告的龙城宾馆工地做工。双方商定:大工每天按150元计工资,小工每天按120元计工资,每月付清工钱。原告每天实现任务后均计算好工数及工资款并登记在笔记本,由被告闭梦英核实后在笔记本上签字确认。经累计,从2014年2月至同年5月1日止,原告陆世波共做大工1.5个、小工26个,应得工钱合计3345元,但两被告却不按双方商定支付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拒不支付劳务费。为保护原告非法权力,遂诉至法院,申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3345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陆世波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每日任务量及验收记载,证实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劳务数量及被告寒暄工资数额;3—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证人未从被告处代领原告的工钱,工钱不是每天一结而是累计到近千元才结算给工人,工人从被告处领取工钱时,被告都要求工人向其出具收据的理想。

被告黄洪吉、闭梦英辩称,被告已经将一切的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如今已不欠原告任何劳务费。

被告黄洪吉、闭梦英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案庭审中,被告黄洪吉、闭梦英对原告陆世波提交的证据1、3的切实性、非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对原告证据2的切实性、非法性均无异议,但以为证据2不能证实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的理想。本院以为,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付清原告劳务费,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证据2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洪吉、闭梦英系宾阳县黎塘镇龙城宾馆担任人。两被告在龙城宾馆树立进程中,雇请原告为其砌砖及做其余小零工。原告陆世波于2014年2月7日末尾向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商定,原告每向被告提供一次劳务(每天任务九个小时),计一个工日,每一个工日的工资大工为150元、小工为120元,做多少天就结多少天的工钱,每月付清工钱。每天收工后,由陆锡昌将任务量、工钱数计算后将其记载在笔记本并由被告闭梦英签字确认。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大工1.5个、小工26个工日的劳务,应得工资为3345元,被告闭梦英亦签字确认。原告中止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未依照商定向原告支付报酬,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以为,非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受法律维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对任务量、报酬计算标准、结算工资的时间等停止了商定,系各自切实的意思示意,故双方之间成立的劳务合同关系是非法有效的。本案中,原告依约齐全实行了合同工作,被告应依照合同商定向原告支付3345元劳务报酬,但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已经造成守约,依法应向原告承担守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申请,有理想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反对。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黄洪吉、闭梦英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独特支付原告陆世波劳务费3345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洪吉、闭梦英累赘。

如工作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实行的,权益人可在本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许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代理审讯员  莫伟康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钟初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片面实行自己的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工作或许实行合同工作不合乎商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抵偿损失等守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许报酬的,对方可能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许报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