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管所。 被告人梁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管所。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梁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审理了本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保萍出庭反对公诉,法学,被告人罗某、梁某甲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梁某甲通过独特商量后,窜到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何村的“陇腰”盗伐萍婆树。次日砍伐林木后,罗某、梁某甲区分驾驶各自的拖延机从“陇腰”运输盗伐的林木往左州镇林村村落城屯家中行驶,路径何村一个岔路口时被护林员阻拦并报警解决。民警依法扣押了两车木材,经盘点共46截木材。经广西林业勘测设计院现场勘测,被盗伐的林木共42株,蓄积量为4.8立方米。 对指控的犯罪理想,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相干的证据,并据此以为被告人罗某、梁某甲以合法占有为目标,私自砍伐人造维护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造成盗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和罪名没有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向被告人梁某甲提议到江州区左州镇何村附近的国度人造维护区内砍伐树木,拉回自家院子栽种,梁某甲示意赞同。2015年4月28日、29日,二被告人携带拉锯窜到何村的“陇腰”(地名),在位于广西崇左白头叶猴国度级人造维护区驮逐片区驮逐2林班5小班内盗伐了42株苹婆树。2015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梁某甲各自驾驶一辆拖延机将砍伐的林木运往左州镇林村村落城屯,途经何村的一个岔路口时被维护区护林员阻拦并报警解决。被告人罗某、梁某甲到案后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理想。经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被盗伐的苹婆树共42株,蓄积量为4.8立方米。 上述理想,被告人罗某、梁某甲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乙、李某、韦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盗伐现场方位图,到案通过,情况说明,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南林(鉴)字(2015)33号伐根考查技术鉴定意见书,林业考查布局设计资质证书,鉴定人技术证书复印件,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崇森(刑)鉴聘字(2015)20号鉴定聘请书,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崇森公刑鉴通字(2015)1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实及被告人罗某、梁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罗某、梁某甲违犯国度森林法规,以合法占有为目标,盗伐国度人造维护区的林木,蓄积量达4.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造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梁某甲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在独特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提出犯意并踊跃参加盗伐林木、制材、卸车全进程;被告人梁某甲踊跃参加盗伐林木、制材和卸车,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参加的全副犯罪处分。被告人罗某、梁某甲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依法可能从轻处分;在法庭审理进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体现,可能酌定从轻处分。综上,本院决议予以从轻处分。根据被告人罗某、梁某甲犯罪的理想、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关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的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上述二被告人的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折刑期一日。罚金限于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到本院,法制,逾期不交纳的,强迫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代理审讯员 秦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倪咏媛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许其余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量渺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量顺便渺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二十五条独特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独特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独特差错犯罪,不以独特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区分处分。 第二十六条组织、指导犯罪个人停止犯罪流动的或许在独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独特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个人。 对组织、指导犯罪个人的首要分子,依照个人所犯的全副罪状处分。 关于第三款规则以外的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或许组织、指挥的全副犯罪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非法财富,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三条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具备下列情景之一,数量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分: (一)、私自砍伐国度、团体、他人一切或许他人承包运营治理的森林或许其余林木的; (二)、私自砍伐本单位或许本人承包运营治理的森林或许其余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容许证规则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度、团体、他人一切或许他人承包运营治理的森林或许其余林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