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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与彭某甲、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初字第2149号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地址: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西98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德榜,职务:资产危险治理部副经理。 被告彭某甲。 被告肖某。 被告江某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初字第2149号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地址: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西98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德榜,职务:资产危险治理部副经理。

被告某甲

被告肖某

被告江某。

被告彭某乙。

被告彭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诉被告某甲肖某、江某、彭某乙、彭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被告已自动实行还款工作,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被告已自动实行还款工作,原告央求撤诉,没有违犯国度法律的无关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撤回对被告彭某甲、肖某、江某、彭某乙、彭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累赘。

代理审讯员  覃明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燕惠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