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与张金星、韦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地址: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西98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德榜,职务:资产危险治理部副经理。 被告张金星。 被告韦留。 被告张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地址: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西98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德榜,职务:资产危险治理部副经理。

被告张金星

被告韦留。

被告张争亮。

被告张雳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诉被告张金星、韦留、张争亮、张雳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被告已自动实行还款工作,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被告已自动实行还款工作,原告央求撤诉,没有违犯国度法律的无关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撤回对被告张金星、韦留、张争亮、张雳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累赘。

代理审讯员  覃明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燕惠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