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曾用名聂某某,法学,外号“小聂歪”),集体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又因犯交通闹事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以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看管所。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以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莫小洪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加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聂某酒后为了寻觅安慰,驾驶其车牌号为桂C×××××号五十铃牌越野车冲进龙胜各族自治县富丽国内大酒店一楼前台大厅,将该酒店前台大厅旋转门撞坏。随后,被告人聂某驾驶其越野车再次冲进富丽国内大酒店一楼前台大厅,将大厅内的墙壁、花瓶等物品撞坏。被告人聂某驾驶其越野车在酒店前台大厅转了一圈后才将车停在酒店门口,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富丽国内大酒店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09856元。经检测,被告人聂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96㎎∕dl,尿液测验呈阳性。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聂某醉酒后以寻觅安慰为目标,驾驶机动车辆闯入公共场合,形成公私财富严重损失,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应当以以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清查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聂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及罪名未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聂某酒后为了寻觅安慰,驾驶其车牌号为桂C×××××号五十铃牌越野车离开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庆新路富丽国内大酒店,驾车撞坏该酒店一楼大厅进进口处旋转门,旋转门倒下后压在车辆的引擎盖上,被告人聂某继续驾驶车辆连同旋转门冲入前台大厅,在大厅内昂首听命,将酒店的墙壁、花瓶等物品撞坏。在大厅内转了一圈之后,被告人聂某驾车驶出大厅,冲下酒店门前台阶,车辆熄火停在酒店门口,被告人聂某逃离现场。 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价钱认证核心鉴定,富丽国内大酒店被损坏的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09856元。 经中国人民束缚军第一八一医院核心试验室测定,被告人聂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96㎎∕dl,系醉酒驾车;经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聂某的尿液停止现场检测,结果呈毒品阳性。 上述理想,有物证作案车辆桂C×××××号五十铃牌越野车一辆,法制,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通过》、《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作案车辆照片、本院(1993)龙刑初字第39号、(2012)龙刑初字第18号刑事裁决书、户籍证实等书证,证人田某、周某、陶某、覃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聂某的供述,涉案物品价钱鉴定论断书、中国人民束缚军第一八一医院核心试验室报告单、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用意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聂某醉酒后为寻觅安慰,驾驶机动车辆闯入酒店肆意冲撞,形成严重财富损失,重大危害他人人身及财富平安,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造成以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应当依法惩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聂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理想,属坦白,依法可能从轻处分。被告人聂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分。为保护公共平安,打击刑事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犯以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益一年(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止)。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讯长 赖银平审讯员廖德超人民陪审员周权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 英 婷 附裁决书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喷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许以其余风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许使公私财富遭受严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差错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益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则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控制附加剥夺政治权益的,剥夺政治权益的期限与控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关于危害国度平安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益;关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重大破坏社会次第的犯罪分子,可能附加剥夺政治权益。 独立实用剥夺政治权益的,按照本法分则的规则。 第六十一条关于犯罪分子决议刑罚的时分,应当根据犯罪的理想、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本法的无关规则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