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066号 原告:黄鸿昌。 委托代理人:刘子辰,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日升,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嘉汇房地产个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先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海兵,该公司职员。 以上两被告的独特委托代理人:李颖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鸿昌与被告广西桂嘉汇房地产个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嘉汇公司)、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天地物流公司)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讯员农慧兰负责审讯长,人民陪审员谭淑丹和张惠加入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书记员黄威负责记载。原告黄鸿昌的委托代理人刘子辰、兰日升,被告大天地物流公司、桂嘉汇公司的独特委托代理人李颖健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鸿昌诉称:2010年底,原告看到大嘉汇建材家居城商铺的招租广告,广告称该建材家居城有50年产权,可包租15年,原告基于临时运营商铺的目标与该建材家居城的开发商即被告桂嘉汇公司协商租赁商铺事宜,被告桂嘉汇公司称只能先签署为期24个月的协定,并承诺商铺不会被撤除,且会继续与原告续签租赁合同,鉴于被告桂嘉汇公司的承诺,原告赞同承租该建材家居城的商铺,并根据被告桂嘉汇公司的承诺,于2011年1月8日与被告桂嘉汇公司、大天地物流公司签署了《大嘉汇﹒东盟国内商贸港东盟国内建材家居城商位利用治理协定》,商定原告承租该建材家居城第31、32号商位,签署协定后,原告区分向两被告支付了履约保障金和商质量量保障金,并末尾对商铺停止装修,合计花费装修费477505元。2012年10月18日,被告大天地物流公司受桂嘉汇公司的委托,就上述商铺租赁事宜与原告又签署了一份《大嘉汇﹒东盟国内商贸港东盟国内建材家居城物业运营治理协定》,商定原告租用上述第31、32号商位的期限至2014年3月24日。2014年1月末尾,原告收到被告大天地物流公司发出的通知,称需求对原告所承租商位所在的建筑停止撤除,若原告不再续签合同,要操持商位退租手续,续签合同的,商位利用费降价20%,且为无固活期限协定。原告收到的最后一份通知载明撤销之前出具的通知,故意避开了商位随时能够被撤除的效果,但建材家居城随时能够被撤除已人尽皆知,不只形成租用商位的商家不安,还招致客源重大散失,重大影响原告的运营收入。原告以为,一、被告桂嘉汇公司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瞒哄商铺的切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舛误的意思示意,属于欺诈行为,涉案的相干协定应依法予以撤销,被告桂嘉汇公司的欺诈行为主要体现为:1、发出诈骗性、虚假性的约请,承诺可让原告临时承租商铺,将涉案的仓库谎称为商铺;2、涉案协定的主要条款及无关要害性理想作虚假引见,协定中还明白商定“乙方不得将运营场地作为仓库或闲置”;3、仓库用地的开发老本远低于商铺,被告桂嘉汇公司经过欺诈行为获取租金暴利。二、合同被撤销后,被告桂嘉汇公司作为欺诈方应承担全副责任,抵偿原告的铺面装修损失、退还履约保障金和商质量量保障金。另外,无论是被告所作的招商宣传还是行动承诺,均承诺给原告15年的租期,原告从被告的承诺及签署的协定中确信承租的是商铺,并基于临时运营的目标而赞同承租涉案屋宇,否则原告在开业前不能够花费长时间、投入少量资金停止装修,但理想上涉案的屋宇为仓储性质,随时面临变革晋级或许撤除的危险,被告拒绝与原告签署临时租赁合同,招致原告不能到达临时运营的目标,原告依照商铺的标准支付租金,获得的是仓库,故合同目标未能完成。被告却从中获取暴利,有悖“任何人都不能从其违法行为当中获利”的法理知识,故被告还应参照同地款的仓库租金标准退还相应的租金差价。三、被告大天地物流公司是桂嘉汇公司的代理人,其明知桂嘉汇公司以仓库作为商铺招商出租,故应答桂嘉汇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抵偿责任。综上,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一、撤销原告与被告大天地物流公司、桂嘉汇公司于2011年1月8日签署的《大嘉汇﹒东盟国内商贸港东盟国内建材家居城商位利用治理协定》;二、撤销原告与被告大天地物流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签署的《大嘉汇﹒东盟国内商贸港东盟国内建材家居城物业运营治理协定》及补充协定;三、被告桂嘉汇公司抵偿原告铺面装修损失410000元;四、被告桂嘉汇公司退还原告履约保障金17989.6元、品质保障金8994.8元;五、被告桂嘉汇公司按商位租金与仓库租金的差价退还原告商位利用费192439.9元;六、被告大天地物流公司对被告桂嘉汇公司的抵偿工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诉讼费用全副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桂嘉汇公司、大天地物流公司独特辩称:一、两被告与原告签的合同非法有效不存在撤销事由,第一,被告并未采取欺诈手腕骗取原告签署合同,且已经将屋宇交付原告利用,合同并非明白写明屋宇的布局用途,只是载明屋宇可做运营利用,屋宇布局用途并不影响原告利用屋宇。第二,合同期限届满,被告并未承诺过屋宇可租给原告利用15年,原告提供的证实不能证实双方对15年的包租期停止商定,因此不应依照15年来认定租赁期限。第三,原告主张的撤销权已通过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则是在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外行使,土地布局用途并非是原告无奈了解的信息,原告齐全可能停止核实,在其应当知道的时间内原告没有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丢失。第四,原告的合同目标已经齐全完成,两份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在合同期内原告如约利用商铺。第五,原告诉请各项索赔没有依据。对铺面损失,合同已经届满,合同商定合同期限届满时原告应将商位以残缺、清洁形状返还给被告,故不存在抵偿原告装修损失的事由;对履约保障金和品质保障金,应该在被告诉原告的案件中抵扣;对返还租金,原告已经利用商铺,不存在退还租金的理由。二、被告桂嘉汇公司在本案中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涉案商铺出租、运营治理的相干工作已经交由被告大天地物流公司行使,故桂嘉汇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被告以为双方签署的合同非法有效,不存在撤销事由,应采纳原告的诉讼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