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象民一初字第96号 原告:桂林市公众休息咨询效劳事务一切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桂林市五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鲍书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睿,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 被告:唐述宝。 委托代理人:唐荫春,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桂县鸿运荡涤效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县鲁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蓝翠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桂龙,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林市公众休息咨询效劳事务一切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咨询公司)与被告唐述宝、第三人临桂县鸿运荡涤效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荡涤公司)休息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公众咨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鲍睿,被告唐述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荫春,第三人鸿运荡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桂龙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众咨询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派往第三人处任务的装卸工。2010年6月18日下午15时20分许,被告爱人蒋冬玉与共事因任务效果发作冲突,被告在不了解理想的情况下,叫来3-4名身份不明的人对共事停止追砍,因为该共事藏匿及时所幸未形成人员伤亡。因为事情性质顽劣,过后第三人拔打了“110”报警,交由桂青派出所解决。基于上述事情,被告属于重大违纪,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解除了与被告的休息合同。原告以为,被告的行为顽劣,言语叫嚷,第三人单位厂区广大员工均亲眼所见,重大要挟了员工的人身平安。原告依据《休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则解除与被告的休息合同非法正当,不支付被告任何经济补救或工资待遇有法可依,并无过失。桂林市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理想不清,实用法律法规舛误。原告不服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仲案字(2010)第762号仲裁判决,法学,现提起诉讼,申请:一、判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休息合同非法正当,毋庸继续实行;二、判令原告毋庸支付被告任何工资待遇;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述宝辩称,被告不存在违犯休息纪律的行为,原告诉称的理想不成立。原告开革被告是舛误的。 第三人鸿运荡涤公司述称,我方反对原告的诉讼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告作为甲方(派遣单位),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署一份《劳务派遣休息合同书》,商定,本合同为以暂时性或辅佐性任务岗位的劳务派遣固活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9日止,期限为二年。2010年3月,原告作为甲方(派遣单位),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署一份《劳务派遣休息合同书》,商定,本合同为以暂时性、辅佐性或可替性任务岗位的劳务派遣固活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3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期限为两年。原告将被告派遣至第三人处任务,第三人又将被告派至漓泉啤酒厂洗瓶车间从事洗瓶任务,工资按计件计算。2010年6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爱人蒋冬玉与共事秦元辉因任务效果发作争持,之后,被告与秦元辉发作争论。第三人任务人员赵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桂青派出所随即派出两位干警出警到现场。16时许,第三人任务人员莫训锋再次拨打“110”电话报警,桂青派出所再次派出两位干警出警到现场停止解决。2010年6月20日,第三人消费部在任务场合的布告墙的黑板上张贴一张《通告》,主要内容为:“2010年6月18日下午15:20分在洗瓶场地,机洗组26组和23组由于放箱地方和箱子归属效果发作冲突。23组组长唐述宝行为顽劣,悍然违背厂纪厂规,过后打电话喊3-4人带刀进厂到厂里洗瓶场地来,追砍26组组长秦元辉,秦元辉躲得快,没伤着。保存员赵某从中劝架,并且报告部门主管和指导并打110报警。唐述宝和秦元辉两人的行为重大违犯公司治理制度,经公司钻研决议:唐述宝悍然忽视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辞退;秦元辉罚款100元,并交书面检讨一份。” 2010年6月22日,原告经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一份《解除休息合同通知》,该通知载明:“唐述宝同志:你系本公司派往临桂县鸿运荡涤效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任务的派遣员工。据用工单位反映,2010年6月18日下午15时20时许,你与共事因任务效果发作冲突,在处置不了的情况下,你带领4名身份不明的人对其停止追砍,因为该共事藏匿及时所幸未形成人员伤亡。最后用工单位无奈解决,报110交桂青派出所解决。你的行为冒犯了《治安治理处分条例》,对员工人身形成了要挟,而且重大违犯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形成被用工单位解除岗位协定退回本公司的重大后果。根据《休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务派遣休息合同书》第九条第二款之商定,本公司决议于2010年6月22日与你解除休息合同。请你在签收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公司操持相干手续,逾期视为被动坚持权益。”2010年6月19日,第三人已不让被告去任务场合。被举报放被告工资到6月19日。之后,唐述宝作为央求人向桂林市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央求休息仲裁,第一被央求人为公众咨询公司,第二被央求人为鸿运荡涤公司。2010年12月6日,桂林市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桂林市劳仲案字(2010)第762号《仲裁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央求人继续实行与央求人签署的《劳务派遣休息合同》;二、由第一被央求人支付央求人2010年6月23日至11月30日时期的工资待遇3984.83元(184.83元﹢1340元﹢2460元);2010年12月1日至央求人上岗之日,第一被央求人应当依照每月820元的标准发放央求人的工资待遇。原告不服该判决,故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进程中,2011年2月18日,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桂青派出所向原告出具一份《出警通过》,法学,主要内容为:“2010年6月18日15时许,我所民警唐小珍、李靖接指挥核心指令,有大众报在漓泉啤酒厂有人在厂区拿刀砍人。接警后,我所民警立即出警,赶到现场。抵达现场后,与报警人赵某取得了联络,并讯问了赵某所报警的无关情况。据赵某说:“追砍人的人已经跑掉了,没有形成人员伤亡,双方当事人也不在现场。”出警人员唐小珍、李靖对赵某说:“假设再有情况,及时报警。”唐小珍、李靖分开了现场。16时许,值班民警唐小珍、李靖再一次接到指挥核心的指令,在漓泉啤酒厂3号区又有人打架。接警后唐小珍、李靖赶到现场,找报警人莫训锋了解情况。据莫训锋讲,唐述宝因妻子蒋冬玉因洗啤酒箱子的效果与秦元辉发作了争论,唐述宝说秦元辉打了他的妻子,他们厂的无关指导已经组织了双方停止了协商,然而唐述宝不服。为此,唐小珍、李靖又向唐述宝、蒋冬玉了解情况,并问蒋冬玉受伤没有,过后蒋冬玉提供不了受伤的证据。唐小珍和李靖说:“假设你(蒋冬玉)有伤就去医院验伤,到时根据伤情再解决。”同时警告双方不能再打架,假设再打架,就要依照无关规则从严解决。”唐述宝、蒋冬玉过后对警察的解决没有异议。后唐述宝骂骂咧咧从3号门走了。值班民警唐小珍、李靖见没有不巩固的要素发作,就对莫训锋说:“有什么事件,你们单位先停止调停,假设有事再报警。”之后就分开了现场。”在法庭审理中,赵某、莫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赵某、莫某证明了被告妻子与共事秦元辉发作争论后被告与秦元辉发作争持及赵某、莫训锋两次打“110”电话报警,桂青派出所两次出警的情况,但两位证人证明没有看到被告叫人进厂追砍秦元辉的理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