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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盗窃、合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外号“五糯”。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24日被抓获,同日因吸食毒品,被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扣留十日,同年8月3日被柳江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外号“五糯”。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24日被抓获,同日因吸食毒品,被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扣留十日,同年8月3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管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盗窃罪、合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法学法学,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如师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加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在柳江县拉堡镇基隆综合区发达大道“养生汤吧”快餐店门前树下,将失主杨华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200元的白色树立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2015年7月24日清晨0时许,公安人员在柳江县拉堡镇基隆综合区发达大道129号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门口抓获涉嫌盗窃的苏某,并从其身上搜出10小包和一小瓶共净重16.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上述理想,被告人苏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失主杨华生的陈述、证人张某(未成年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涉案物品价钱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证实书、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到案通过、户籍证实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苏某以合法占有为目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造成盗窃罪;苏某又违犯国度对毒品的治理规则,合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6.2克,其行为又造成合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苏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归案后,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依法可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合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分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分金四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逾期则强迫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廖乙霖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