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晓丰与李晓玲、广西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045-2号 原告杨晓丰。 被告李晓玲。 被告广西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康晨小区二巷18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晓丰,总经理。 原告杨晓丰诉被告李晓玲、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045-2号

原告杨晓丰。

被告李晓玲

被告广西鼎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康晨小区二巷18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晓丰,法学,总经理。

原告杨晓丰诉被告李晓玲、广西鼎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法制,原告杨晓丰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被告李晓玲、广西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外行使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丰撤回对被告李晓玲、广西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668元,减半收取计3334元,由原告杨晓丰累赘。

代理审讯员  凌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