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24号 法定代表人:刘魁兴,主任。 被执行人:朱能智。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屋宇拆迁治理办公室就永拆裁字(2010)第004号《屋宇拆迁纠纷判决书》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能智实行搬家腾地工作,本院作出了(2012)永法行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准予强迫执行。 在本案执行进程中,央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达成拆迁补救协定,法学,本院已强迫将被执行人的屋宇拆迁终了。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永福县屋宇拆迁治理办公室作出永拆裁字(2010)第004号《屋宇拆迁纠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