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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甲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宾民一初字第637号 原告廖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度芳,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阮某,农民。 原告廖某甲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宾民一初字第637号

原告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度芳,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阮某,农民。

原告某甲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杨振龙、代理审讯员黄天昱、人民陪审员颜学文组成合议庭停止审理,杨振龙负责审讯长,法学,书记员梁圆圆负责法庭记载,于2015年7月9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度芳到庭加入诉讼,被告阮某经本院布告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甲诉称,原告廖某甲与被告阮某于2001年经人引见意识,××××年××月××日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养儿子廖某乙。因为婚前不足了解粗率登记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独特言语,双方经常发作强烈争持,被告在争持进程中还常提出离婚。2012年12月,被告在与被举报生强烈争持后,离家出奔,至今没有回家也没有任何联络,双方自此分居。自被告离家出奔后,儿子廖某乙不时追随原告居住生存,并建设了深沉的感情及生存习气。综上,原告以为,原、被告双方意识不到一个月就结婚,没有建设起夫妻感情,双方不足彼此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无奈造就夫妻感情,双方分居已达2年多之久且没有任何联络,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分裂。为此,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起诉至本院,申请裁决:一、准予原告廖某甲与被告阮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廖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廖某乙生存费5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原告廖某甲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基本情况及廖某乙是原、被告婚生孩子;证据3—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结婚的理想;证据4—广西宾阳县洋桥镇坐椅村民委员会证实,证实被告于2012年12月末尾不在该村居住,离家出奔,至今着落不明,以及原、被告分居的理想。

被告阮某未提出问难,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因为被告阮某不到庭应诉,视为坚持质证的权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证据内容切实、起源非法、与本案具无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联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廖某甲与被告阮某于2001年经人引见意识,××××年××月××日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养儿子廖某乙。因为双方意识不久就粗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作争持。2012年12月份被告分开原告家出奔,双方自此分居生存,互不交往,至今被告着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夫妻独特财富及独特债权、债务。2015年3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分裂为由起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申请。

本院以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夫妻双方应在婚姻生存中做到互相扶助、彼此包容,独特构筑运营调和的家庭关系。原告廖某甲与被告阮某经人引见意识,被迫登记结婚。然而因为双方婚前没有充分了解、粗率结婚。婚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发作争持,发生矛盾,未能建设起结实的夫妻感情。2012年12月末尾阮某分开原告出奔,着落不明,时期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实行夫妻工作,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夫妻感情确已齐全分裂。因此,原告申请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反对。对于婚生儿子廖某乙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分担的效果,因为被告着落不明,婚生孩子廖某乙临时追随原告生存,故婚生儿子廖某乙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至于小孩的抚养费,原告主张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廖某乙生存费5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本院以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廖某乙的生存需求、本地的生存水平,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阮某每月支付廖某乙生存费3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廖某甲与被告阮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廖某乙由原告廖某甲抚养,被告阮某自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每个月20日前支付廖某乙生存费300元直至廖某乙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某甲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法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杨     振     龙

代理审讯员 黄     天     昱

人民陪审员 颜     学     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圆圆本案所实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无关部门停止调停或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停止调停;如感情确已分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景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迫害、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余招致夫妻感情分裂的情景。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关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益和工作。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效果发作争论不能达成协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力和双方的详细情况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