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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平与韦纪诚、黄丽霞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658号 原告:李宝平,集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韦永效,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委托代理人:方金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韦纪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658号

原告:李宝平,集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韦永效,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委托代理人:方金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韦纪诚。

被告:黄丽霞。

第三人:林韬。

第三人: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高瑜。

原告李宝平与被告韦纪诚、黄丽霞,第三人林韬、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吴腾睿负责审讯长,与人民陪审员谭淑丹、张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书记员黄丁鸣负责记载。原告李宝平的委托代理人韦永效到庭加入诉讼。被告韦纪诚、黄丽霞,第三人林韬、贵人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法学,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列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宝平诉称:2014年7月11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署一份《房地产交易及居间合约》,合同商定:被告向原告发售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的房产,成交价钱37万元。合同还就其余事项停止了商定。合同签署后,原告已依约支付给被告定金2万元,并帮被告解押银行存款及税费等22万元。至此,原告已按合同商定实行自己的付款工作,但被告未按合同商定及时将房产过户给原告,以至房产交易过户手续至今无奈操持。另,被告韦纪诚、黄丽霞是夫妻关系,经南宁市东博公证处公正两被告独特委托第三人林韬作为非法代理人代办该房产交易买卖手续,而第三人林韬也确实作为两被告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并代为收取原告交付的款项费用。因此,林韬及贵人公司作为第三人未能催促被告严厉依照合同商定实行房产过户手续,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房地产交易及居间合约》是各方当事人切实意思示意,未违犯法律法规强迫性规则,是非法有效的,各方应严厉遵守;被告未按该合约实行房产过户手续,造成重大守约,重大侵害原告的非法权力。故为保护原告的非法权力,特诉至法院,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一、确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署的《房地产交易及居间合约》非法有效;二、被告帮忙原告操持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的房(屋宇一切权证书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土天时用权证:南宁国用第538号)变卦产权(即房产过户给原告的手续);三、被告韦纪诚、黄丽霞赔付给原告李宝平2万元(即违商定金损失);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韦纪诚未宣布问难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黄丽霞未宣布问难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林韬未宣布陈述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贵人公司未宣布陈述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的房(房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屋宇一切人为被告韦纪诚,该房系韦纪诚于2010年12月向韦琦购置所占产权份额所得,屋宇布局用途为住宅。2013年5月22日,被告韦纪诚、黄丽霞向第三人林韬、案外人刘某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人韦纪诚和黄丽霞,是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的房,邕房权证字第(0214)号的产权人,南宁国用(2011)第(538)号的利用人,现被迫委托刘某或林韬为咱们的非法代理人,并以咱们的名义操持如下事项:……四、代咱们到银行操持存款手续,签署借款合同并领取相干资料;五、代咱们到银行操持屋宇买卖资金托管以及划款手续,帮忙买方操持银行按揭存款签订相干协定以及文件,并代收房款,代写收款收据;六、代咱们到银行签订上述房产的《未出租申明》及《划拨款协定》,帮忙买方操持银行按揭存款签订相干协定及文件;……”《委托书》还就委托林韬代为操持屋宇买卖相干的查档手续、归还存款手续、操持注销或抵押登记手续、操持存款等九项代理权限停止了明白授权,被告韦纪诚、黄丽霞在落款委托人处签名并捺印。同年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兹证实韦纪诚、黄丽霞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离开我处,在本公证员的背地,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印”等外容,对两被告委托第三人的理想停止了公证。

2014年7月11日,原告李宝平(买方)与被告韦纪诚(卖方/委托代理人:林韬)、贵人公司(经纪方)签署了一份《房地产交易及居间合约》,商定:“第一条买卖标的及权属情况1、物业地址为: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的房,建筑面积为69.91平方米,(以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土地证】014、538,以产权证登记或相干法律文书记录为准);第四条交易双方的权益和工作1、交易双方须于签署本合约后柒个任务日内提供该物业买卖无关完整资料,配合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银行按揭存款合同》等相干文件及操持相干买卖手续;2、卖方签订合约后将该物业不售予买方或于经纪方电话、短信通知期限内未配合操持手续,且在经纪方发出敦促操持买卖相干手续及交纳、免征税费等的书面通知后七个任务日,仍不实行合约工作的,视为卖方守约,本合约被动解除,卖方须在三个任务日内除无息退还买方已付款项与抵偿买方应支付给经纪方的效劳费外,同时须支付与定金等同数目之金额(含未付定金)给买方作为损失抵偿,但买方不得再向卖方进一步要求抵偿损失;第五条经纪方的权益和工作2、经纪方已告知目前现行的房地产政策与相干买卖流程,若本合约因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约卖出或买入该物业招致本合约终止的,则视为守约,则经纪方仅需退回已代为收取而尚未代为缴交的款项(房价款、税金、规费、杂费保障金等),交易双方无权再向经纪方主张其余责任或要求抵偿;第六条合约在实行中的变卦及解决争议模式4、经纪方已就本合约一切条款向交易双方作出详尽解释,合约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意均分明明确且无异议,三方已理解本合约条款的法律含意和法律后果,各方依照屋宇交易合约关系或居间合约关系承担合同工作。因实行合约发作纠纷的,各方依照相应的合约关系之内容区分主张权益,并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置。法院诉讼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各自承担,并最终由守约方承担违约方解决纠纷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顾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第八条成交价及付款模式1、物业成交价为(大写)叁拾柒万元整(小写)¥370000元整;2、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提交买卖所需法律文书材料;3、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第一部分楼款。支付模式为:买方须于签订本合同时向卖方一次性缴纳上述定金;4、首付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小写¥220000.00元)第二部分楼款。支付模式为:如买方须帮卖方垫资解押的卖方需操持公证委托手续给经纪方,买方赞同在卖方收到银行提早还贷通知后,并在经济方通知银行预定还款日或之前,买方将首期楼款(不含定金)转入买方银行扣款账号内并作为提早解押之利用,款项到账后即视为卖方已收取相应楼款;5、尾期楼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0000.00元)第三部分楼款。支付模式为:买方在过户当天一次性支付壹拾壹万给卖方,残余贰万元整于交付该物业当天一次性支付给卖方……”此外,该合约还就其余事项停止了商定。原告李宝平、第三人林韬、贵人公司区分于买方、卖方代理人、经纪方处签名捺印或盖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