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岑民初字第992号 原告杨进业,法制,农民。 原告廖坤兰,农民。 两原告独特委托代理人徐义洪,农民。 被告李俊光,男,1975年5月7日出世,汉族,农民,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大业镇新村村六榄一组318号。 被告黄家明,农民。 第三人覃文洪,农民。 第三人杨海业,农民。 第三人杨远洋,农民。 以上第三人独特委托代理人陈大谋,广西荣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志业,农民, 第三人陈振梅,农民。 原告廖坤兰、杨进业与李俊光、黄家明对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进程中,原告杨进业、廖坤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杨进业、廖坤兰与被告李俊光、黄家明在庭外经过协商处置纠纷,原告央求撤诉是其自行奖励民事权益的行为,法学,是原告的切实意思示意。原告央求撤诉,合乎法律规则,撤诉理由合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进业、廖坤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杨进业、廖坤兰累赘。 审 判 长 蒋尚志 审 判 员 黄 友 人民陪审员 李钊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勇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