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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永军与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停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平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陶永军。 法定代理人:陶新华。 委托代理人:吕土金,平乐县法律事务核心法律任务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核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义锋,该公司经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平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陶永军。

法定代理人:陶新华。

委托代理人:吕土金,平乐县法律事务核心法律任务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核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义锋,该公司经理。

地址: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02号。

委托代理人:林涛,该公司员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

原告陶永军诉称:2015年4月29日,潘树有驾驶其一切的桂C×××××号轻型个别货车从源头镇往二塘镇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3线820KM+900M处时,将在人行道上横过公路的原告撞倒,法学,形成原告受伤。事变发作后,原告被送至中国人民束缚军181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创伤型颅脑挫伤;2、腰背部原组织挫伤。原告住院28天,入院后在平乐县人民医院痊愈治疗31天,原告经桂林华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庆学司法鉴定为7级伤残。该事变经平乐县公安局交通治理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潘树有负全责,原告没有事变责任。潘树有驾驶的桂C×××××号车辆已向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核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购置交通事变强迫保险,事变发作时仍在保险期限内。事变发作后,法制,潘树有已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保险公司已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人民币1万元。原告因伤致残,还形成的损失有护理费8826.23元;伤残抵偿金60520元;肉体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300元,被告大地财保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内全额向原告停止赔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大地财保公司辩称:原告因本案交通事变受伤是理想,闹事车辆在被告处购置了交强险,被告赞同在正当的抵偿范畴内对原告的损失停止理赔。诉讼费不属于被告理赔范畴。

2015年4月29日,潘树有驾驶其一切的桂C×××××号轻型个别货车从源头镇往二塘镇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3线820KM+900M处时,碰撞从人行道步行横过公路的原告陶永军,形成陶永军受伤的交通事变。事变发作后,原告由家眷送至中国人民束缚军181医院抢救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创伤型颅脑挫伤;2、腰背部原组织挫伤。原告住院28天,入院后在平乐县人民医院痊愈治疗31天,由陪护人员全程护理。本起交通事变,平乐县公安局交通治理大队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潘树有负事变全副责任。潘树有驾驶的桂C×××××号车辆已向被告大地财保公司购置交通事变强迫保险,事变发作时仍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经桂林华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庆学司法鉴定为7级伤残。事变发作至今,被告潘树有已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人民币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进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双方当事人被迫达成如下协定: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核心支公司向原告陶永军赔付伤残抵偿金、护理费、鉴定费、肉体抚慰金、交通费等人民币70000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核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陶永军被迫坚持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陶永军承担。

上述协定,不违犯法律规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停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备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廖 冰

代理审讯员 严 宇

人民陪审员 莫秀玄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