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82号 原告廖智生,男。 被告陈伙才,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文峰,公司职员。 本院审理原告廖智生诉被告陈伙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智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元,由原告廖智生负担。 审判员 吴艳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